保险律师之寿险篇的内容如下:
人寿保险是指被保险人躲藏或全部留下时,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。保险律师都知道,修订残疾赔偿金时,一级残疾赔偿比例100%等于死亡赔偿金。也就是说,在这里人们把全部余额等同于死亡。但是,现在人寿保险的保险责任从“死”扩展到“生”,这将在以后详细论述定期人寿保险。从保险的目的来看,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全部余额时,保险公司可以给予保险金,作为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补偿,向全家提供保障。
因此,保险公司喜欢以家庭收入支柱为目标的顾客。人活一辈子,有意是造物主的财富、物质和精神。寿险体现了一个人评价自己将来可能创造的物质财产的总和。一个人想挣多少钱(或者家庭的经济负担需要他挣多少钱),如果他突然遭遇意外,或者不能完全达到目标,保险公司就用保险金的形式来弥补。
按照这个想法,可以进一步导出人寿保险保额的修订计算依据。一个家庭经济的支柱,也就是这个家庭中收入最高的人的经济价值是多少,可以参考确定寿险的保额。如果AB两人共同承担上述费用的话,可以考虑由AB两人保人寿保险,上述修订的人寿保险额可以在两人之间分配。人寿保险,特别是以死亡、剩余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,受益人一定不是被保险人自身,从这个角度来说,人寿保险是为他人购买的保险,体现了对他人的爱和关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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